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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公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拆〔2009〕63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就暂停办理事项发布拆迁公示后,受托估价机构在拆迁范围内进行现场踏勘、入户评估等工作,并出具项目拆迁评估意见。
  建设单位应根据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编制等相关工作。
  二、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含经批准延长的拆迁期限),估价时点原则上不作调整,拆迁评估报告在前述期限内持续有效。
  三、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受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专家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后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基准价格公示、鉴定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公示、鉴定情况报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布拆迁公告。
  估价机构根据基准价格公示、鉴定情况,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四、估价机构应当将拆迁评估基准价格报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屋拆迁评估基准价格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公布。
  五、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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